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通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民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丽,***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兴隆农垦通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集贤县二九一农场场部通江路中段门诊东侧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二九一农场通江路南段西侧建筑公司院内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二九一农场,住所地***省二九一农场中央大街西段*幢*号。
法定代表人:***,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二九一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红兴隆农垦通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省二九一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丽,被上诉人***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省二九一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红兴隆农垦通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认可***为案涉***省二九一农场社区服务中心工程实际施工人,即应当确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履行主体,并就是否欠付工程款进行审查。经本院核实,案涉工程未能继续施工的原因是由于***省二九一农场不再进行投资,因此本案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施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解除。鉴于原审未对已经完成的***省二九一农场社区服务中心工程对应的工程价款进行审理,故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省红兴隆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鲁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