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

2018黑81执异7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81执异7号
案外人修某,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农垦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63037-9,住所地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
法定代表人金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宏图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修某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5)垦商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对御绿小区3号楼6单元501室房屋的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修某称: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5)垦商初字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6日将黑龙江***农宏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的御绿小区3号楼进行诉讼财产保全,予以查封。案外人修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其于2015年2月9日从黑龙江***农垦通江房地差开发有限公司以150290元购买御绿小区3号楼6单元的501室房屋;并向本院提供了购房交款收据、协议书、物业费收据、2015年2月9日毛某某、郎某某、金某某字的情况说明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两份等复印件(上述6份证据,共计13张),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及购买时间为2015年2月9日,购买于查封之前。认为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裁定书存在错误,申请解除对御绿小区3号楼6单元501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修某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