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

黑81执异12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81执异12号
异议人(第三人):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二九一农垦这区B区。
法定代表人:***,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
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63037-9,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二九一农场通江路南段西侧建筑公司院内201号。
法定代表人:金伟,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黑龙江红兴隆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以下称二九一农场)不服本院(2017)黑81执57-2号、(2017)黑81执57-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九一农场称,请求解除二九一农场08-*************11、08-**************18和23**************84银行专户的冻结。理由:1、账号08-*************11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系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事业单位工资及核算事业单位相关费用的专用账户。事业单位的工资和相关费用均属于国家计划拨款项目,在下发到个人或事业单位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属于异议人。2、账号08-*************18账户为党费专户,不属于异议人的责任财产。3、账号23****************84账户为住房公积金专户,是由缴费人员享用的长期住房储备基金,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企业所有。综上,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名下上述银行专户的冻结措施。
二九一农场围绕其账号08-************11账户为零余额账户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配账号通知〉》;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4、中国人民银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5、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申请表;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二九一支行证明;7、中国农业银行分户账(宽页);8、银行客户收款入账通知。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与宏图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宏图公司对二九一农场享有到期债权,遂于2017年8月22日向二九一农场送达了通知书,责令二九一农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履行债务,不得向宏图公司清偿。二九一农场收到通知后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向*增强履行清偿义务。2018年2月9日,本院作出(2017)黑81执57-2号、(2017)黑81执57-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二九一农场名下的08-************11、08-************18和23***************84账户,账号08-***********11账户为零余额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九一农场名下的账号08-************11、账号08-*************18和账号23***************84账户是否为法院不可冻结账户。二九一农场称账号08-************18账户是党费专户,账号23***************84账户是住房公积金账户,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实,其主张该账户为法院不可冻结账户缺乏事实依据。账号08-************11为零余额账户,本院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没有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强制扣划或处分,其冻结行为并无不当。二九一农场主张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