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二九一农垦社区阳光小区院里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
上诉人***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波
审判员鲁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