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

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与洱源思达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02民初8871号
原告: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877723E。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7号金太阳电脑城12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洱源思达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7846469339。
住所: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新政府办公区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洱源思达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计824元,由原告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猫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