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

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与云南腾跃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02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7号金太阳电脑城1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腾跃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7号金太阳电脑城1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腾跃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腾跃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云A272J8南骏牌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A1108乘龙牌大型汽车一辆,但未找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45386.2元、未受偿人民币45386.2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靖峰
审判员林昆
人民陪审员夏逢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戚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