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云0102民初5299号
原告: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龙泉路7号金太阳电脑城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87772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致远协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25号静芯园N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7656338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致远协创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101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2016年6月16日被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货款263000元,其至今未付款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其已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63000元,其只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利息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明确被告承诺于2016年7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263000元。2016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3000元。2015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被告逾期支付合同款向原告每日偿付设备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按日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过高,被告方请求适当减少保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北京致远协创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300.64元;
驳回原告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为3155元由被告北京致远协创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