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2执259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龙泉路7号金太阳电脑城1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鼎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鼓楼路184号一楼7、8号。
法定代表人:谭蕊,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通江路创建胡同355号,身份证号:23108419631109006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迪思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鼎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021324.2元、未受偿人民币3021324.2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靖峰
审判员林昆
人民陪审员夏逢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戚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