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执10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金戈路1号贵州中佰悦丰电器有限公司内B2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76138896X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西门河上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697541252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西门河上商场。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西门河上商场。
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黔042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一、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准);二、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1988238.4元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减;三、因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以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普定县房屋(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号、XXX号)、普定县XXX房屋(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号、XXX号)、普定县XXX房屋(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XXX号、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748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240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同时,经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所属的房屋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有位于普定县(不动产权证号:XXX,面积409.60平方米)、有位于普定县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XX/XXX号,面积69.68平方米)、有位于普定县(不动产权证号:XXX/XXX,面积54.40平方米)、有位于普定县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XX号,面积224.46平方米)、有位于普定县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XX/XXX号,面积211.40平方米)、有位于普定县XXX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XX/XXX号,面积521.42平方米)、有位于普定县(不动产权证号:XXX/XXX号,面积174.59平方米)、有位于普定县(不动产权证号:XXX/XXX号,面积152.91平方米),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屋。
4.本院到所属房屋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普定县(不动产权证号:XXX,面积102.40平方米)、有位于普定县(不动产权证号:XXX,面积102.40平方米)、有位于普定县(不动产权证号:XXX,面积102.40平方米),上述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上述房屋均办理有抵押登记,且被执行人存在大量执行案件如处置还涉及到案款分配,故不要求进行处置。
5.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普定县XXX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XXX、XXX号、建筑面积:93.46平方米)、坐落于普定县(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XXX、XXX号、建筑面积:405.24平方米)、坐落于普定县(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XXX、XXX号、建筑面积:591.04平方米)。经本院商请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将上述房产移送本院执行,并评估确定价值为10234200元,后经第一次、第二次网络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流拍价为9722490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故本院将上述房屋以二拍流拍价972249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9722490元。
6.本院到所属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7.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贵州维志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裕隆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中电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亿能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股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上述公司均未经营,也无实际资产,故不要求冻结和处置上述股权。
8.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保单编号:2013522527478015000048,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产品名称及保险种类:查询无结果,累计缴纳保费:10290.0000的保险信息,对于该保险的现金价值,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价值不大故无扣划的必要。
9.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送达律师调查令,要求其到贵州省普定县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调查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该社区不清楚,以人民法院调查的结果为准。
10.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在上述地址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具体服刑地址不详,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二人的财产情况该社区不清楚,以人民法院调查的结果为准。
11.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虽然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普定县(不动产权证号:XXX,面积102.40平方米)、位于普定县(不动产权证号:XXX,面积102.40平方米)、位于普定县(不动产权证号:XXX,面积102.40平方米),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上述房屋均办理有抵押登记,且被执行人存在大量执行案件如处置还涉及到案款分配,因此,不要求进行处置,故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为欠款533999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