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金戈路1号贵州中佰悦丰电器有限公司内B2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76138896X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西门河上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697541252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西门河上商场。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西门河上商场。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黔042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486元、执行费82405元。由于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44891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