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执10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金戈路1号贵州中佰悦丰电器有限公司内B2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76138896X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西门河上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697541252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西门河上商场。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西门河上商场。
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黔042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一、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准);二、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1988238.4元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减;三、因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以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普定县房屋(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号、XXX号)、普定县城关镇XXX小区XX号楼XX层房屋(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号、XXX号)、普定县城关镇XX路XX层房屋(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XXX号、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执行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748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24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1.坐落于普定县城关镇XXX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XXX、XXX号、建筑面积:93.46平方米);2.坐落于普定县(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XXX、XXX号、建筑面积:405.24平方米);3.坐落于普定县(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XXX、XXX、建筑面积:591.04平方米)。经本院商请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将上述房产移送本院执行,并评估确定价值为10234200元,后经第一次、第二次网络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流拍价为9722490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普定县XXX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XXX、XXX号、建筑面积:93.46平方米)、坐落于普定县(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XXX、XXX号、建筑面积:405.24平方米)、坐落于普定县(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第XXX、XXX号、建筑面积:591.04平方米),以二拍流拍价972249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借款本金。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