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422民初1412号 原告: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金戈路1号贵州中佰悦丰电器有限公司内B2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76138896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致敦(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致敦(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西门河上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69754125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普定县城关镇西门河上商场。 被告:***,女,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西门河上商场。 原告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格力公司)与被告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格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格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50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11218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罚息416572.75元;4、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普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010157-××号、00××38号、009038-××号、00××01号、009401-××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请求罚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由被告***、***控股)于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间,共计向案外人珠海格力财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力)借款1500万元,并将被告***、***名下位于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小区3号楼1-2层的普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010157-××号、00××38号、009038-××号、00××01号、009401-××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前述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三被告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前述所有债务还清。后珠海格力将上述150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三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债务到期后,各被告却怠于向原告清偿到期债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公司、***、***未作答辩。 贵州格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资格; 2、2017年格财贷字第001号、009号、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公司与债权转让人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在1500万借贷合同关系,双方对借款期限、利息、罚息等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 3、2017格财抵字第001号、002号、01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3份、不动产登记证明,证三被告为担保前述1500万债务,与珠海格力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将被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西门商场产权证号为:普房权城关镇证字第××号、009041-××号,010157号、010157-1号,009038、009038-1号房屋抵押给珠海格力,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4、还款承诺函,证明2019年7月8日经三被告共同确认且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其欠付的前述1500万元债务还清,若未按期清偿,珠海格力可采取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房地产、银行存款、股权等相关措施; 5、《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信贷资产转让清单》,证明珠海格力于2019年12月30日将其对三被告享有的2017年格财贷字第001号、009号、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抵押权等一并转让给原告; 6、中国银行电汇凭证,证明被告向珠海格力财务公司支付债权转让对价款15112530.18元; 7、《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明被告知晓并同意本次债权转让事宜。 ****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上述原告提交的1-7项证据,经本院审查,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6日,被告****公司(甲方)与珠海格力公司(乙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格财贷第001号),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向珠海格力公司借款240万元用于购买格力电器产品,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借款年利率5.5%,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同时约定甲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账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2.2917的利息,并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同日,被告***、***与珠海格力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格财抵字第001号)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普定县房屋(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009041-××号)作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额为240万,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并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1月10日,珠海格力公司将240万元借款转入****公司在珠海格力公司处开设的账户之中。此后,****公司支付利息383166.74元。2017年3月3日,被告****公司(甲方)与珠海格力公司(乙方)再次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格财贷第009号),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向珠海格力公司借款600万元用于购买格力电器产品,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借款年利率5.51%,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同时约定甲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账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2.2958的利息,并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同日,被告***、***与珠海格力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格财抵字第002号)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普定县房屋(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010157-××号)作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额为600万,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3月7日,珠海格力公司将600万元借款转入****公司在珠海格力公司处开设的账户之中。此后,****公司支付利息887853.27元。2017年8月13日,被告****公司(甲方)与珠海格力公司(乙方)第三次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格财贷第061号),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向珠海格力公司借款660万元用于购买格力电器产品,借款期限为2017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3日,借款年利率5.51%,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同时约定甲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账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2.2958的利息,并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同日,被告***、***与珠海格力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格财抵字第003号)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普定县房屋(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009038-××号)作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额为660万,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并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12月11日,珠海格力公司将660万元借款转入****公司在珠海格力公司处开设的账户之中。此后,****公司支付利息717218.39元。2019年7月8日,被告****公司、***、***向珠海格力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该承诺函载明因三被告违反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珠海格力公司可与被告****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被告****公司及抵押担保人***、***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019年12月30日,珠海格力公司与原告贵州格力公司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被告****公司通过2017年格财贷字第001号、009号、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借贷款共计15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贵州格力公司。同日,珠海格力公司通过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于被告****公司、***、***,三被告分别在债权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上签名、**或捺印确认。现因被告****公司未按照其还款承诺函上承诺的时间还款,故原告现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公司与珠海格力公司签订的2017年格财贷字第001号、009号、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贵州格力公司与珠海格力公司就上述三笔借款达成债权转让合意并签订《信贷资金转让合同》,原告贵州格力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向珠海格力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该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被告****公司未按照其承诺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现原告贵州格力公司要求被告****公司偿还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已经支付的罚息应予扣减。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在出具的《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中并没有愿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告仅以二被告出具过《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对被告***、***共同所有的普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010157-××号、00××38号、009038-××号、00××01号、009401-××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债权人珠海格力公司签订有2017年格财抵字第001号、002号、003号三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上述不动产为被告****公司总计1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珠海格力公司将其对被告****公司的15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原告贵州格力公司,原告作为新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原债权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因此,现原告要求对被告***、***的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罚息(利息分别以借款240万元、600万元、6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51%、5.51%从2017年1月10日、2017年3月7日、2017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罚息以借款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65%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利息1988238.4元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若被告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普定县房屋(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009041-××号)、普定县房屋(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010157-××号)、普定县房屋(产权证号:普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00903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114972元,减半收取574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486元,由被告贵州****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