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圣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91民初799号
原告:***,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
被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
被告:河南圣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靶场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58031374XE。
法定代表人:马立新。
原告***与被告***、河南圣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禹水利水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0元(暂定,其余在鉴定后继续主张)。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5日,原告***受被告***雇佣,给新店乡周营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工程施工,该工程由被告圣禹水利水电公司中标承包。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在拆除钢管过程中摔下,后被紧急送往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原告治疗期间花费大量医疗费,经协商与二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为南阳市城乡××示范区××店乡××村,被告经常居住地南阳市仲景路诚发都市新城属于南阳市宛城区,两地均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南阳市城乡××示范区××店乡××村。根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宛中法(2019)103号《关于确定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符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本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本院辖区,本院拥有管辖权。另,被告***提交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收款收据等,欲证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南阳市宛城区,但上述证据中的业主均显示为***之子***。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对其待证事实,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实***的经常居住地为南阳市仲景路诚发都市新城。综上,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