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1民初233号
原告:山东省华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宝山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772930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进步,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华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高劳人仲裁字[2019]第301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以(2020)鲁1391民初227号、(2020)鲁1391民初233号立案,本院决定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1391民初227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咸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