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6174号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步云,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87,350.2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87,350.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