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51民初8473号
原告:***,女,195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仁,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钢。
原告***诉被告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