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煌煌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51民初7129号
原告:上海煌煌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龚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良,上海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第三人: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钢。
第三人:樊惠明,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弄***号***室。
原告上海煌煌砼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连、第三人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樊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煌煌砼制品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煌煌砼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煌煌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计1,452元,保全费1,210元,由原告上海煌煌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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