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贝腾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豪智科教装备有限公司、杭州贝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财保5号
申请人:湖北豪智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竹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娜,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法定代表人:黄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豪智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杭州***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豪智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无需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由,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豪智科教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豪智科教装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陆 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汤杨珂
代书记员  杜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