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太民一初字第00133-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学,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头村南搬5号,(珍爱家美床上用品)。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勤诉被告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