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太民一初字第0013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头村南搬5号,(珍爱家美床上用品)。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勤诉被告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国标以山东吉诺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太湖县教育局2010-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仪器采购及安装项目所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93807.00元,案外人*小毛自愿以其银行定活两便的存单(户名:*小毛,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湖新城分理处,账号12-758501180018633,面额1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杨国标以山东吉诺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太湖县教育局2010-201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仪器采购及安装项目所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履约保证金93807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