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纬电力有限公司

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研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经纬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段清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台农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经纬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台农林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合同系改造合同,需要拆旧换新,合同第二条第三项中“拆除、更换3*120平方毫米铝电缆400米”和第四项中“拆除、更换120平方毫米绝缘导线2400米”并未实际履行,故云台农林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原审将本案工程均按新建工程认定,以工程已投入使用为由认定本案工程已全部完成,未考虑拆除旧线路更换新线路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原审处理不当,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高压配电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供电局出具的、有云台农林公司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的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单显示,线路电缆的检验结论为合格,且该工程现已投入使用,说明经纬电力公司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线路电缆改造工程。云台农林公司称经纬电力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的线路改造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在本案一审庭审时,云台农林公司也不同意对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现场勘验,故该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故原审判决云台农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经纬电力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并无不当。
综上,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豆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