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3民初200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千山区衡业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井野。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诉被告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数额,由原数额180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18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390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3850元。
审 判 长 王 臻
人民陪审员 黄 贺
人民陪审员 刘程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