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03民初4379号
原告: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经济开发区钢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井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建设路东段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铎。
原告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来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6元,减半收取582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郑忠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玉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