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水龙江山消防发展有限公司、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5257号
原告:江苏水龙江山消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长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国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衡业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井野。
原告江苏水龙江山消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水龙江山消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9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2120元,合计50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水龙江山消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建明
书 记 员  张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