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5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402152699。
诉讼代表人:陈德祥,行长。
被执行人:日照大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韩家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44509280K。
法定代表人:韩治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3491159K。
法定代表人:韩治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超,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黄秀昌,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韩治全,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大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鲁1102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有权在最高限额190万元范围内就(2017)对被执行人韩治全所有的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九点阳光014幢01单元01-301号、014幢01单元(01)-008储号(产权证号:20××03)房产与被执行人韩治全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款。2019年6月19日我院作出(2019)鲁1102执5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变卖被执行人韩治全所有的上述房产。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大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执行款1899570.85元等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韩治全名下有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九点阳光××单元××号、××单元(××)-008储号(产权证号:20××03)房产一处。本院依法进行委托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和变卖后,上述涉案房产皆因无人报名竞买致流拍。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同意并申请将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九点阳光××单元××号、××单元(××)-008储号(产权证号:20××03)房产以变卖的保留价800000元予以抵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有少量银行存款,但均存在冻结,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的账户予以冻结;
4、通过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韩超名下有车牌号为鲁L×××××的车辆一辆,现上述车辆已经查封,但因为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所以也不具备处置条件;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7、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将本案作执行转破产程序处理;
8、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9、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法乐红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