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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日照大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5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402152699。

诉讼代表人:陈德祥,行长。

被执行人:日照大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韩家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44509280K。

法定代表人:韩治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3491159K。

法定代表人:韩治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超,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黄秀昌,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韩治全,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大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鲁1102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有权在最高限额190万元范围内就(2017)对被执行人韩治全所有的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九点阳光014幢01单元01-301号、014幢01单元(01)-008储号(产权证号:20××03)房产与被执行人韩治全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款。2019年6月19日我院作出(2019)鲁1102执5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变卖被执行人韩治全所有的上述房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因其均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该涉案房产进行了司法评估并依法裁定委托拍卖。

本院依法办理上述涉案楼房委托拍卖后,经受托拍卖机构于2019年11月11日对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九点阳光××单元××号、××单元(××)-008储号(产权证号:20××03)房产以1000000元作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2019年12月1日对上述房产以800000元作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2019年12月29日对上述房产以800000元作为变卖价进行变卖。经过两次拍卖和变卖后,上述涉案房产皆因无人报名竞买致流拍。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同意并申请将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九点阳光××单元××号、××单元(××)-008储号(产权证号:20××03)房产以变卖的保留价800000元予以抵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治全所有的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九点阳光014幢01单元01-301号、014幢01单元(01)-008储号(产权证号:20××03)的所有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治全所有的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九点阳光014幢01单元01-301号、014幢01单元(01)-008储号(产权证号:20××03)的抵押权登记;

三、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韩治全名下的、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九点阳光014幢01单元01-301号、014幢01单元(01)-008储号(产权证号:20××03)的房产作价800000元,该房产归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法乐红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飞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鲁1102执587号之二

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大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我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韩治全名下的、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九点阳光014幢01单元01-301号、014幢01单元(01)-008储号(产权证号:20××03)的房产作价100000元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治全所有的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九点阳光014幢01单元01-301号、014幢01单元(01)-008储号(产权证号:20××03)的所有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治全所有的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九点阳光014幢01单元01-301号、014幢01单元(01)-008储号(产权证号:20××03)的抵押权登记;

三、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韩治全名下的、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九点阳光014幢01单元01-301号、014幢01单元(01)-008储号(产权证号:20××03)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昭阳路支行名下。

附:(2019)鲁1102执5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