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城支行、日照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恢113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城支行。
被执行人:日照**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大福车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大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孟杰。
被执行人:王娟。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欣。
被执行人:郭合坤。
被执行人:秦振美。
本院在执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城支行与日照**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大福车业有限公司、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大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朱孟杰、王娟、***、张欣、郭合坤、秦振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日照**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大福车业有限公司、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大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朱孟杰、王娟、***、张欣、郭合坤、秦振美应向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城支行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的(2019)鲁1102执1216号案件未履行。现于2021年12月2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合坤、秦振美、日照市大福车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于2023年5月份之前归还23万元;2024年5月份之前还款23万元;2025年5月份之前还款24万元;2026年5月份之前还清所有欠款及费用。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2执恢113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柏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