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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262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租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李强,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黄秀昌,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韩治全,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大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韩家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44509280K。
法定代表人:韩治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3491159K。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强、黄秀昌、韩治全、**、日照大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鲁1102执262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韩治全在岚山区韩家营子村村民委员会200平方米(以村委实际分配为准)拆迁安置楼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修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