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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02执恢10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租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韩志永,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李强,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黄秀昌,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韩治全,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大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韩家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44509280K。
法定代表人:韩治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3491159K。
法定代表人:韩志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韩志永、李强、黄秀昌、韩治全、**、日照大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1023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恢复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24997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强在首执案件(2019)鲁1102执2624号分期履行案款70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案款61513元,现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性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被执行人对剩余案款予以放弃,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费6100元由被执行人韩治全承担,申请执行人对不足部分予以放弃,上述案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至此,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8)鲁11023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韩志永、李强、黄秀昌、韩治全、**、日照大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