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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262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租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李强,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黄秀昌,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韩治全,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大全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韩家营子村044号。

法定代表人:韩治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大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178651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执行人韩治全名下位于日照市岚山区锦绣花园社区2号楼1单元1203室;锦绣花园社区B栋东单元501室房产二处。

二、限被执行人韩志全及房屋相关居住人员于拍卖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从上述涉案房屋中迁出,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法乐红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修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