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宁乡经济开发区谐园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MARCOFINELLI,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449759.0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6898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买彦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