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特451号
申请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MARCOFINELL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天剑路天剑二村五栋。
法定代表人:于生,董事长。
申请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申请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
审 判 员 黄红萍
审 判 员 何 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政国
书 记 员 李峻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