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1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CO FINELLI,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 (2021)陕10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30358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58.5元,我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洛南县石门镇黄龙村秦岭钼选厂二分厂分离机一台、复选设备一套予以查封,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2)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1执663号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闵 西 尧
审 判 员 王 文 平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