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谐园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MARCOFINELLL,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东县金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鯵鱼河镇三合小区13幢1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礼。
上诉人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会东县金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6民初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会东县金诚矿业有限公司与马克菲尔公司签订的虽名为《大梁矿业排土场边坡工程项目护坡恢复工程—“高性能生态基材喷播”植被恢复工程施工合同》,但事实上马克菲尔公司并未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而是仅仅向金诚公司交付了相关的买卖的货物。本案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并不包含建设工程施工,而是仅涉及到材料的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润恒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林州市,因此,本案应由湖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6民初55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时的诉求、所持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大梁矿业排土场边坡工程项目护坡恢复工程—“高性能生态基材喷播”植被恢复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名称:2015-2016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项目-排土场综合整治工程;工程地点:四川省会东县铅锌镇大梁子排土场;工程内容:大梁矿业排土场边坡工程项目护坡恢复工程-土壤增活有机基质复绿+高性能生态基材喷播”植被恢复工程施工:(1)提供植被恢复方案并实施;(2)提供加筋麦克垫材料(不包含U型钉及施工)。”,可以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被上诉人会东县金诚矿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四川省会东县的植被恢复工程交由被上诉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而引发,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四川省会东县境内,故本案应由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并未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而是仅仅向金诚公司交付了相关买卖的货物,本案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并不包含建设工程施工,而是仅涉及到材料的买卖的上诉理由则为实体审理范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略有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桂  林
审判员 吉  晓  红
审判员 阿硕布格苏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  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