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82民初1442号
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MARCOFINELLI,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大街水利培训中心五楼(水中园)。
法定代表人:施庆和。
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克菲尔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克菲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安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克菲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人民币701513.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98323.68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5日,剩余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的涟水县二干河综合改道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项目经理部向原告采购镀高尔凡格宾、镀高尔凡雷诺护垫,合同暂定总价为1947129.75元,按照实际到货数量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积极完成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完整、安全地送达至被告指定地点,并开具了足额有效的发票,已发货总额为1101513.32元,被告仅支付400000元,欠付701513.32元,被告项目经理部延迟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
被告淮安建筑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4日,被告淮安建筑公司中标江苏涟水县二干河综合改道工程,该工程由被告淮安建筑公司设立涟水县二干河综合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被告经理部)施工。2017年11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经理部(甲方)签订《销售合同》(编号171117/270),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镀高尔凡格宾、镀高尔凡雷诺护垫,合同约定总价暂计为1947129.75元,按照实际到货数量结算。付款方式为乙方采取分批次发货,每批货到现场检测合格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的70%,剩余30%货款于货到现场15个工作日内付清;违约责任约定如甲方付款逾期,应按逾期货款的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共计发货6次至被告经理部,供货金额总计626066.04元。被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0元,2018年4月20日支付货款150000元,剩余226066.14元货款未支付。
2019年1月16日,被告经理部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并加盖公章,确认截止2019年1月16日尚欠原告226066.04元货款,并承诺于2019年2月3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同时要求原告再发货格宾1350套、雷诺护垫260套,新发货金额共计475447.28元。2019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经理部发货格宾1350套、雷诺护垫260套,发货金额共计475447.28元。原告累计发货金额1101513.32元,被告已支付400000元,剩余701513.32元未支付。
2020年7月6日,原、被告就之前货物往来进行结算,被告在原告提供的《供货清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原告共计向其发送货物金额为1101513.32元,其已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701513.32元。2020年12月16日,被告经理部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并加盖公章,确认截止2020年12月16日尚欠原告货款701513.32元,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00000元,2021年2月5日之前支付401513.32元。结算对账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销售合同》、《供货清单》、证明、《付款承诺函》、《付款承诺书》、中标公告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淮安建筑公司系涟水县二干河综合改道工程的中标单位,被告为建设该中标工程设立项目经理部,因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故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具备法人资格的被告淮安建筑公司承担。被告淮安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马克菲尔公司与被告淮安建筑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送了货物,被告逾期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01513.32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701513.32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6日结算对账,被告确定尚欠原告货款金额701513.32元,本院认定以双方对账结算之日即2020年7月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三,而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酌情按日万分之二标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701513.32元;
二、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货款本金701513.3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利率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为止);
三、驳回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8元,减半收取5899元,由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晓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文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