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协通物资有限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协通物资有限公司与南京东吴电力煤炭有限公司、南京金天茂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02执448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协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顾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平,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南京东吴电力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杨培瑜。
被执行人:南京金天茂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王景光。
本院执行宁波大榭开发区协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东吴电力煤炭有限公司、南京金天茂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102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02执448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沈 烈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殷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