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戎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戎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戎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财保270号
申请人:上海**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沿钱公路****,组织机构代号:632083932。
法定代表人:吕普军。
申请人:上海**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四路**机构代码:095291890。
负责人:门德友。
被申请人:临清市平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清市北门里街**代码:312770039。
法定代表人:赵谦。
被申请人:赵谦,男,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科技园:141866115。
法定代表人:程建国。
被申请人:临清市和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住所地:临清市东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季慧娟。
被申请人:顾继波,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季慧娟,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人上海**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清市平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赵谦、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市和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顾继波、季慧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存款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