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81民初2476号
原告:上海戎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36号15幢336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德友,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曹岗街祥云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住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红旗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冯月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露露,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戎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戎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上海戎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都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