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绪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临沂章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6685号
原告:日照市绪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后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667027811。
法定代表人;秦四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福春,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与通达路交汇永恒华源6号楼B3-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AC3F3J。
法定代表人:国际美,经理。
被告: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73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0857900B。
法定代表人:刘前垒,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绪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绪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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