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556号
原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RK2U36。
法定代表人:刘加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135号海联国际大厦L街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0857900B。
法定代表人:刘前垒,经理。
原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维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周昱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