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0857900B。
法定代表人:刘前垒,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佳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镇通达路与学府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739167966。
法定代表人:沈如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镇通达路与学府路交汇处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Q547E37。
法定代表人:沈如伟,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佳鑫投资有限公司、临沂佳鑫双语学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临仲裁字第827号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市佳鑫投资有限公司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9)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3号。2022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查封财产所在地在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辖区内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将案件指定给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曹凤成
审判员 刘华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赵宗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