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14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  虞增鑫
书记员  潘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