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6193号
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镇中心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远路(宜兴埠)。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老矸村临城街180号。
诉讼代表人: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