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1086号
原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远路(宜兴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30号院1号楼2层。***镇瓜乡路10号3号楼56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兰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