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58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远路(宜兴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0077017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1民初297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款项本金、利息等费用共726245元(暂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66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档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EU××**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2539.97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2489.9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58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