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115号
原告:北京罡***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10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罡***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罡***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