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02民初68号
原告:周某1,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住连云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系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昌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022623167X2。
法定代表人:周某2,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南龙镇尕杨家村G213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会记。
被告:甘肃省张掖公路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0004385401591。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单位局长。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39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与被告甘肃昌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张掖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88元,减半收取23094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3094元。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