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顺宝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顺宝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5民初256号
原告:**,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顺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宝湖西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锋,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顺宝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程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许贝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