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顺宝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夏顺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106恢68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顺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登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人,私营业主,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1761390.45元(含执行费19816.0元)。执行过程中,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民再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本案执行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慧超
审判员  王立军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