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巨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牡丹江市巨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84民初2175号 原告:***,男,宁安市海浪镇宁西村农民,住宁安市海浪镇。 被告:***,男,无职业,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 被告:牡丹江市巨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巨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联系不上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琪